问题 | 二百海里海洋权 |
释义 | two-hundred-mile right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拉美国家所倡导的维护本国近海资源和经济利益的权利。1947年6月23日智利总统声明,智利国家主权扩展到距智利海岸200海里的海域以保存、保护、保全和开发上述海域及其海底的自然资源,但不影响这一海域的航行自由。1952年8月18日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签署《圣地亚哥宣言》,宣布对“二百海里海洋区域”“享有专属主权和管辖权”。1979年5月8日拉美9国签署的《蒙得维的亚海洋法宣言》和同年8月8日拉美14国签署的《利马宣言》重申了沿海国的200海里的海洋权主张。1972年6月7日加勒比海沿岸10国签署的《圣多明各宣言》将200海里的区域称为“承袭海”。1972年8月肯尼亚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指出该区的宽度最大不超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200海里。1973年9月9日第4次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关于海洋法宣言》,认为在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国家管辖区内“沿海国有行使开发自然资源和维护本国人民其他有关权利。”1973年7月14日中国代表团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出“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列举专属经济区和专属渔区的9点原则,并于同年7月19日表示坚决支持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的合理主张。1973年7月16日澳大利亚和挪威向海底委员会提交“关于经济区和划界的某些原则”的建议中也包括沿海国有权建立200海里经济区和承袭海的内容。在7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也先后将各自的渔区扩大到200海里,或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各沿海国有权在领海以外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国家管辖区——专属经济区。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沿海国都已宣布建立本国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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