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立 |
释义 | neutrality在战争期间第三国对交战国双方所采取的置身于战争之外,不以直接参加战争行动或以对交战某一方予以援助的间接方式参与战争的不偏不倚的态度。第三国的中立态度经交战国承认后,即在它们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和效果,在该第三国与交战国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除事先有条约义务外,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时是否选择中立地位,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策问题。一国选择中立地位,可以通过发表中立宣言,也可以不发表宣言而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如果一个国家事先承担了中立义务,即意味着其中立地位已事先确定,这种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国家之间平时缔结的条约,规定在缔约一方与第三国发生战争时,它方应守中立;另一种是国际条约宣布一个国家为永久中立国。战争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中立,后者没有法律效果。战时中立也不同于中立化,如永久中立国和领土中立化等。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肯定和发展了中立制度。和平会议所制定的13项公约中有6项涉及中立,即《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使用捕获权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但是,本世纪以来战争非法化的努力,特别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动摇了以不偏袒为基础的中立。根据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国家承担了区别对待违约从事战争的国家与被侵犯国家的义务,以及支持有关国际组织采取行动的义务。但是,如果国家不参加实际战事,可以说在实际上保留中立地位。这种地位有时被称为有条件中立或准中立。在不构成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中,由于没有战争状态,因而也无严格意义上的中立,非冲突国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在国际法上没有一定的标准,在实践也无一致的作法。但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中以及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议定书》中对中立国家在保护战争及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方面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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