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哲学的贫困 |
释义 | 马克思写于1847年1~6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本书是对小资产阶级思想家比·约·薄鲁东《贫困的哲学》(1846)一书的回答。就法律学而论,这一著作主要对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原理作了两点补充:第一,进一步深刻阐明法同经济的关系。蒲鲁东认为,法律是决定经济的最高原因,比如货币之所以用来作为交换媒介,是因为君主在上面打了印章,是法律赋予它以交换的价值。马克思反驳说,货币的产生乃是生产与交换的结果,法律不过是对经济事实的承认。他写道:“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金银之所以在法律上具有交换能力,只是由于它们具有事实上的交换能力,而它们之所以具有事实上的交换能力,那是因为当前的生产组织需要普通的交换手段,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第二,法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废除客观的经济规律。蒲鲁东认为,法律可以改变经济规律,例如只要颁布一道法令就能够使人们的劳动和工资有保障。马克思则认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按照王室的法令来进行的,法律不能创造或废除经济规律,而只能适应和反映规律。比如竞争是一条客观经济规律,如果我们认为只需颁布几道法令就可以摆脱竞争,那么我们就永远摆脱不了竞争。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建议废除竞争而保留工资,那就等于建议用王室法令来做一些毫无意义的事。各民族在求助于这些法令之前,至少必须彻底改变他们在工业上和政治上的一切生存条件,也就是要彻底改变他们的整个生活方式。这是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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