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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追索权诉讼时效
释义

反担保追索权诉讼时效是指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只有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才能行使。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对债权人不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但是,这种担保有一个例外,即担保人的追索权具有优先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偿权。担保方式为共同担保的,各担保人应当申报债权为担保标的。保证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还应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诉讼时效为自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享有抗辩权;保证人不主张上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主债务人同意支付外,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综上所述,保证人的追索权一般在履行债务或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并对主债务设定诉讼时效。当然,追索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第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反担保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由于反担保附属于担保,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是分不开的。如果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则第三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才能称为反担保。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可以是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担保、抵押、质押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担保、抵押和质押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权和定金中。
    

4。它应该符合法律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表达相同的意思表示,而且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一种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仅仅签订书面合同是不可能成立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当事人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权利质押登记或者动产交付登记,抵押权、质权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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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