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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方行为的通知
释义

发行部门:中国证监会发行编号: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所有上市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事项: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公平、公正向全体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使全体投资者在同一时间了解到相同的信息,不得有选择地提前分别向特定对象披露。具体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等证券服务行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员。2、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在筹划并购等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积极地向上市公司通报相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知相关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3、 对计划中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用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以及参与制定、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因业务往来而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的事项(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人员不得披露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4、 上市公司对其筹划的重大事项或者已披露的相关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公告。涉及上市公司的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未披露敏感、重大的股价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项,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 上市公司股价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除市场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外,股价涨跌幅度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充分证明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披露前,对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常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暂缓对上市公司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6、 上市公司在澄清公告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票等事项的,应当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筹划同一事项。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7、 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前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方案论证的,停牌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然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方案论证。停牌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事项的类型。暂停后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将有关材料带到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论证。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的,应当同时提交停牌和复牌的书面申请。复牌申请书应当明确:公司股票自停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日),未就停牌事项和方案与有关部门协商论证的,或者,如果示范方案未获批准,其股票将在下一个交易日自动复牌。自动复牌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方案征求意见、论证后立即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同时披露方案论证结果。方案论证不通过的,应当披露原因;论证通过的,公司应当公告。8、 上市公司无先例涉及行政许可和重大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方案论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和直系亲属是否持有或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文件,并充分证明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发布前密切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如果发现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立案调查,并采取限制交易、冻结、查封可疑账户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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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