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时,必须当事人自己愿意。这个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❶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解决纠纷的司法或者行政权力,只有当事人双方自愿,才有权进行调解工作; ❷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说服教育和民主协商的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通过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而不得强迫命令、独断专行; ❸调解协议的履行应当出于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协议,与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性质不同,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或义务人不愿履行的,也不能强迫其履行。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