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机关 |
释义 | 对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内容与要求负有付诸实现职责的机关。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内容与要求不同,负责执行的机关也不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或裁定,由人民法院负责交付执行。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将罪犯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或裁定,由人民法院交付司法行政机关隶属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其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大刑事罪犯,由监狱执行;适宜在监狱以外劳动改造的,由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少年犯由少年管教所管教。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的拘役所执行或者由公安机关的看守所监管,也可交由就近的监狱或者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判处罚金的判决或裁定和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或裁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行政诉讼中的执行机关是负责执行工作,行使执行权的机关。目前,我国的执行机关有人民法院和有法定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设置专门执行机构,负责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些专门执行机构是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相平行的司法行政组织。执行机构通常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在法院院长领导下主管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在行政诉讼中,执行机关因被执行人的不同而不同。被执行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机关既可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专门执行机构,也可以是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的具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但对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予以执行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若被执行人是行政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则执行机关仅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作为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若相对一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工作中,有时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协助。这些单位和个人仅仅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完成执行机关交给的任务,他们并不因此而成为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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