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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衡平
释义

衡平

公平正义。衡平法是英国从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它至今仍是英美法系中的法的渊源之一。在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裁明诉讼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由于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有些诉讼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因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平的解决。如当时普通法规定夫妻一体,不能互相起诉;已嫁女子,其财产归丈夫;借贷过期不返,抵押品全部归债权人所有;只要不是暴力威胁下所缔结的契约一律有效,即默认在不法权势影响下缔结的契约依然有效等。当事人遇有上述情况,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依古老习惯,便可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国王为了讨好民众,也愿意借机施展权威,便以王权直接干预诉讼。通常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9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申请,由大法官直接审理。15世纪末进而设立衡平法院,专门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与衡平法院处理这些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于是其判例逐渐形成一套独立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绝不许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等。同普通法比较,衡平法诉讼程序简单。不设陪审团,采用书面审的形式,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于是,在英国处理民事案件时,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国王虽然宣布衡平法院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普通法的补充,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它所发布的执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告被告,被告可以这一控告违背衡平原则为理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诉讼,这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19世纪后,随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不断加剧,这种繁琐复杂又相矛盾的双轨法制已明显不适应统治的需要。1873年英国议会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这是对英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规定,当普通法与衡平法规则发生冲突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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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