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间接送达 |
释义 | “直接送达”的对称。送达人不便或者无法进行直接送达时,将诉讼文书交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并由其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的特点是:(1)送达时未见到应受送达人;(2)将诉讼文书交给有辨认能力的人,该人与受送达人有一定关系或者是受雇人,并且不是应受送达人的对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不成的,可采用以下间接送达方式:(1)将诉讼文书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或者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代为签收;(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3)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的,可将诉讼文书交邮政部门邮寄送达;(4)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送达;(5)受送达人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分别由其监所、劳动改造单位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送达;(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规定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7)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送达,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按有关条约规定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由当事人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由收件人委托的有取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从广义上理解,除直接送达以外的一切送达方式,均可视为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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