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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复垦管理之诉
释义

土地复垦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具体行政处罚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管理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对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而造成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土地恢复可供利用状态活动所进行的管理。土地复垦管理之诉包括:(1)不服土地损失补偿金额的处理决定之诉。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不服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之诉。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每亩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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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