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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释义

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1983年5月27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执行。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市政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械修理等工业企业。分总则、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纪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奖励与惩罚附则等9章,共47条。《条例》强调国营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要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经理(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厂和车间,都应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先进工艺和技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企业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企业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办理。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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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