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权 |
释义 | human rights个人享有的权利。“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口号,目的在于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集中体现在“天赋人权”的理论上,具有历史上的进步意义。人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基本上是国内法的问题。人权法律原则和公民个人权利体现在宪法、民法和其他法律中,国际法上没有系统地涉及人权。个别存在的保护个人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如《禁奴公约》、《禁止强迫劳动公约》都仅限于人权的个别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人民深切痛恨法西斯大规模屠杀人民,粗暴践踏人权的行径。要求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维护人权。《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宪章》第13条第1项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丑)…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第55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第62条第2项规定经社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第76条第2项规定,“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按照这些规定,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目前,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成为国际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之一。联合国通过或制订的有关人权方面的重要宣言、公约等近百件,其内容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文件所反映和包含的各项原则和内容,便构成关于国际人权的基本规范。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权的概念及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当前,国际人权保护的内容既涉及个人的政治、公民权利,也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有个人权利,也有包括生存权、自决权和发展权等在内的集体权利;还包括保护少数人和妇女、儿童、老年人、青年、难民、残疾人等脆弱群体的各项基本权利。由于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仍然处于新生和不断发展阶段,在理论上仍有不完备之处,在实践上更有分岐和纷乱。特别是在国际人权保护和尊重各国主权管辖权的关系上,有着不同的看法。在国际法上,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不应将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人权问题与政治上的意识形态相混淆;任何国家不应假借“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推行自己的社会制度,联合国和有关国际机构也不应干预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同时,各国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的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很难用个别国家或某一类国家的标准来衡量。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即使对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公约,各国基于本国的情况,态度也不一致。参见〔人权的国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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