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司侵职唐朝出使官员越权侵扰它司职掌的行政违法行为。《唐律疏议》在解释“越权侵职”时说:“设官分职,各有司存,越其本局,侵人职掌”。即是一种行政上的违法行为。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唐律采用刑罚手段惩办行政违法行为。《唐律·职制律》规定:“诸受制出使……,越司侵职者,杖七十,”用以调动职官行使职权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严防钦差大臣与出使官员越权干扰地方官府行政与司法等正当的职能活动。唐朝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所以对后世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宋承唐制,无有更改。《大明律·吏律二》,出使不复命条规定:“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较唐律有所轻缓,并影响到清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