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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交庇护
释义

外交庇护diplomatic asylum

使馆收容为接受国当局追捕或处于危险中的个人并提供使其免受追捕或危险的保护。外交庇护的事例早在十八世纪即已出现。拉丁美外洲各国间一般承认外国使馆有权给予庇护。这可以说形成一种区域性惯例。在美洲,1928年《庇护公约》1933年《政治庇护公约》和1954年《外交庇护公约》都规定了使馆对政治避难者的庇护。但在拉丁美洲以外的其他地方,外交庇护没有被各国所普遍接受,因而没有形成国际法的普遍承认的规则。一般认为,外交庇护不是一项法律权利,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外交庇护的行使,可能被视为干涉接受国内政或将使馆馆舍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因而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使馆馆长不需要拒绝避难者进入使馆,寻求安全,而且在紧急情况下,为在战争或内乱时,使馆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为保护避难者的生命或免受迫在眉睫的危险,可以暂时地提供外交庇护,而当地政府予以尊重。但一旦接受国当局提出要求,使馆应将避难者交出,如果拒绝交出,可以采取措施促使交出。不过,由于外交庇护是以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为依据。因此即使使馆拒绝交出避难者,接受国当局也没有权利不经使馆馆长同意进入使馆馆舍,强行搜捕避难者。国际法院在“庇护权”案中指出,如果当地的司法行政受制于政治要求而置正常的司法保障于不顾,使馆可以给予政治避难者以庇护,但是庇护是暂时的,只限于上述情况继续存在之时,而其后如果当地政府要求交出,则必须交出。在实践上,有时发给安全通行证使避难者离开当地,但是,国际法院指出,“这种做法并不、也不可能意味着被请求给予安全通行证的国家在法律上有义务同意这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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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