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胜利运输公司案 |
释义 | Victory Transport Inc. v. Comisarial General De Abastecimientos & Transportes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1964年判决的案件。原告是西班牙商业部的一个下属机构,租用了胜利运输公司的一艘船,运输在美国购买的小麦去西班牙港口。租船协定规定,如发生争议,应在纽约进行仲裁。这艘船在西班牙港口卸货时受到损失,租方拒绝给予赔偿或提交仲裁,胜利运输公司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进行强制仲裁。诉讼文书根据法院命令通过邮寄送达被告在梅去德的办事处。被告认为送达无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讼。地区法院判原告胜诉。1964年,被告上诉到美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巡回法院认为,上诉人称作为西班牙主权政府的一部分,没有它的同意,不能在美国法院被诉。的确,外国主权者享有不受美国法院管辖的豁免在美国已有很久的历史。但由于主权的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保留主权豁免原则的观点就相当成问题了。对于个人权利和公共道德日益增加的关心,伴随着政府参与先前属于私人领域事务的增加,导致许多国家放弃了绝对主权豁免原则,改而支持限制豁免原则。法院援引了1926年《布鲁塞尔公约》和美国第二次大战后与有关国缔结的若干商务条约以及1952年泰特函件,说明法院在涉及主权豁免的案件中,有遵循美国国务院建议的义务。除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或公共行为外,法院将否定不被国务院承认和许可的主权豁免要求。这些政治或公共行为一般只限于以下几种:(1)诸如驱逐外国人出境此类的国内行政行为;(2)国家的立法行为,如归化法令;(3)关于武装部队的行为; (4)关于外交事务的行为;(5)关于政府贷款。如果外交政策需要扩大给予豁免的种类,国务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议;如果外交政策需要压缩给予豁免的种类,国务院同样可以发布新的政策布告。上诉人租赁船舶运载小麦的行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告行为或政治行为,除了由美国政府提供资金,允许用西班牙货币单位付款外,西班牙公司极象一个私人购买者。因此,把西班牙国家公司的行为视为国家事务行为较为适当。因此西班牙公司购买小麦的行为不在享受豁免之列。上诉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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