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所监临财物 |
释义 | 唐朝主管官吏偷盗监管财物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曾举例说明:“如卅、县官人盗部内人财物,是为‘盗所监临’”。唐朝认为盗所监临罪与监守自盗罪具有同等恶劣的性质,并因此将二者并于一条,列入《唐律·贼盗律》中。曾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用以澄清吏治,严防官吏凭借职权偷盗属下人财物。唐律加重处罚盗所监临罪的原则,成为封建后世普遍遵行的准则。宋因唐制,在制《刑统》中作有相同规定。明、清制律时,亦有相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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