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制书官文书 |
释义 | 唐朝偷盗皇帝制书与官方文书的犯罪行为。唐代盗文书,按《唐律疏议》解释:有“盗制书,……敕及奏抄亦同。敕旨无御画,奏抄即有御画……各以盗制书罪同”。盗官文书,即盗“在司寻常施用文书,有印无印等”;盗“重害文书……谓徒罪以上狱案及婚姻、良贱、勋赏、黜陟、授官、除免之类”。《唐律·贼盗律》区别盗文书罪的轻重予以处罚”,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寻常)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但“盗应除文案者,依凡盗法”,减轻处罚。唐朝把皇帝制书视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对偷盗者处罚最重。同时把狱讼、奖惩等文书视为“重害文书”,对偷盗者处罚亦相应加重。唐朝有关盗制书官文书的规定以及所体现的法律原则,曾为后世王朝所承袭,宋、元、明、清没有大的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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