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企业登记管理之诉 |
释义 | 申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不予答复,登记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3章中规定,私营企业的开办、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歇业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对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不予答复不服,单行法律、法规又没有具体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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