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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安置房过户程序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释义
    一、办理安置房过户程序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安置房过户程序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安置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安置房屋平面图、安置房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登记机构所需要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拆迁安置房转让过户怎么收费
    拆迁安置房转让过户的收费如下:
    1.买方应缴纳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4.卖方应缴纳印花税,房款的0.0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安置房能出售吗
    安置房在满5年取得产权证的能出售。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法律网提醒您,出售安置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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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