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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耶茨诉合众国案
释义

耶茨诉合众国案1957Yates V. U. S.

耶茨等14名美国共产党员给美共作组织工作,并为《工人日报》撰稿。1952年,美国政府根据《史密斯法》将他们逮捕,并在加利福尼亚南部联邦地方法院起诉。经审讯后,耶茨等人被认定有阴谋“鼓动或教唆他人有责任和有必要以武力或暴力推翻合众国政府”,“组织或协助组织那些教唆、提倡用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的罪行,各判刑5年及1万美元罚金。耶茨等人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耶茨等人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1957年最高法院受理了该案。法官哈兰代表最高法院发表的判词,就申诉人提出的有关《史密斯法》的两个主要问题作了解释。第一个问题是《史密斯法》中“组织”一词的含义。申诉人认为:《史密斯法》中规定的“组织”一词,意味着“确立”、“建立”、“使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共产党在1945年就已重建。根据追诉时效的规定,有期徒刑不满10年者追诉时效以3年为限,从美共重建之日算起,追诉时效早已终止。检察官认为:“组织”意味着一个持续的过程,这一过程贯穿于一个组织存在的过程之中。就这一问题,哈兰法官在判词中写道:“我们应该遵循刑事法律作严格解释的同样原则,给‘组织’一词作狭义的解释,即该词的含义仅为开始建立一个新组织的行动,而不能归结为在此之后履行该组织任务的活动,即使这种活动从广义来说也可称作‘组织工作’。”第二个问题是《史密斯法》是否禁止抽象地宣传用暴力推翻政府的理论。判词中解释道:提倡与教唆抽象的主义和行动是有区别的。《史密斯法》是针对提倡与教唆以武力推翻政府的具体行动的。因此审判的结论是:推翻联邦下级法院对耶茨等人的判决,改判为5 人释放。9人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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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