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民主专政原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适合中国情况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在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一直把中国国家政权称为人民民主专政,在现行宪法中仍然这样规定。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它在总人口中是少数,但有广大农民作为巩固的同盟者,并且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国家能够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过渡时期的情况和任务相适应,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而实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主要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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