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少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释义 | 日本少年法规定,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除少年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诉讼法令的规定。《少年法》对少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有:(1)侦查程序方面:侦查机关对少年嫌疑案件有侦查权,但司法警察职员对少年嫌疑案件侦查结果,认为有犯罚金以下刑之罪的嫌疑时,应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认为有犯监禁以上刑之罪的嫌疑时,应按照一般原则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根据侦查结果,认为确有犯罪嫌疑时,不能直接向普通法院提起公诉,而应先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决定是给予保护处分还是提起公诉,如果作出应当提起公诉的决定时,再将案件送回检察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必须提起公诉。(2)审理程序方面:对少年被告人进行审理时,应当尽可能和其他被告人特别是成年人分别进行。对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应以恳切的态度在温和的气氛中进行,审判不公开,并应当特别尊重少年鉴别所就少年、保护人及关系人的品格、经历、素质、环境等根据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业知识所作的的鉴定。少年被告人如果没有选任辩护人时,应当依职权为他提供辩护人。(3)处刑方面: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少年应当判处死刑的,处以无期刑;应当处无期刑的,处以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刑,应处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刑时,应为不定期刑之宣告,即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定出长期与短期,但短期不得超过5年、长期不得超过10年。(4)刑罚的执行方面:对于宣告惩役或监禁刑的少年,应当在特别设置的监狱、或者在监狱内设置的与成年犯隔离的场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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