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胶东区村政暂行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胶东区组织法规。1944年山东省胶东区临时参议会制定。共8章105条。主要内容:(1)村民大会为村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代表会议为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公民代表互选。任期半年,但经村民大会决定,得延至1年。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分别为每2个月、每半个月召开1次,均由主席召集。非有1/3以上公民或代表出席,不能开会;讨论一般问题有出席公民或代表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讨论选举、罢免及决定检举、弹劾问题或制定村公约时,须有出席公民或代表3/4表决通过,始为有效。(2)行政村设村政府,为村政最高执行机关,在村民代表会议闭幕后,村政权属于村政府。单一行政村,设正、副村长各1人,均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联合行政村,应有1名副村产生的村政委员,担任副村长,但副村人口须满20户以上。村长、副村长、村政委员任期半年,但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得延至1年。村政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政委员7至11人组成,并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行政村正副村长)。下设行政总务、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军事、优救、调解等委员各1人(财政经济委员得设2人)。为便利工作,得在村政委员会下设立财经、文教、调解等经常的专门委员会,或选举、评议土地等临时的专门委员会。村长领导村政府日常工作,各村政委员、专门委员会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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