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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勘察设计资质可撤销情形
释义
    导读: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具体企业勘察设计资质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勘察设计资质可撤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资质注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知识关联:
    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情形: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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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