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0年8月26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施行。共6章26条。条例规定在深圳、珠海、汕头三市设置经济特区,鼓励客商投资兴办企事业。并对客商投资设厂,兴办企事业的有关注册和经营、优惠办法、劳动管理、组织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四章就劳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1)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工,或者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都由企业考核录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出辞职。(3)特区企业的中国职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奖励办法,以及劳动保险、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合同具体确定。(4)特区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