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美due process of Law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重要法制原则。1871年颁布的第五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867年颁布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又规定:“联邦各州亦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简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其最初的含义是程序性的,即不经过公正的审判不得侵犯或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限制联邦或各州政府滥用权力;其后在19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把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解释为具有实体性的含义,即限制或剥夺私人的财产权或其他权利不仅要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立法的内容也必须具有合理性,正当法律程序成为检验立法活动的标准,这种解释最典型地反映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