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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田法
释义

公田法

两宗政府检点、括索、回买民间荒田、逃田、民田为公田之法。北宋徽宗政和年间,内外之费浸以不给,为了增加收入,宋廷立公田法。执行机构有稻田务、营缮所、西城所。其方法,有两说。一说为“根磨田契”,即取民间田契,辗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在,增立官租。《文献通政》卷七《官田》:“县取民间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则从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在,增立官租。”另一说,按民间契所载倾亩,以新颁乐尺打量。旧尺一亩约合新乐尺1.0869亩,以其赢余没入公田,创立租课。始于京西汝州(今河南临汝),继而扩展到京畿、京西全路、京东、淮南、河北。总括田三万四千三百余倾,强征公田钱。宣和七年罢。南宋景定四年(1263),贾似道以低价收买民田,变税为租,号称景定公田法。令两浙、京东西官、民户逾限田产,抽三分之一回买以充公田,在平江、江阴、安吉、常州、镇江、嘉兴六郡,共回买公田三百五十余万倾。以提领官田所负其全责,各州则立官田所分司主管,每乡置官庄一所,以上户充庄官收租。德佑元年(1275)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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