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德国国民的血统及名誉的法律 |
释义 | 1933年是一项规定种族主义的法西斯法律,明文禁止犹太人与德国人结婚,剥夺犹太人的国籍,甚至严禁日耳曼人与犹太人发生婚外的两性关系。相应的措施是禁止犹太人雇佣“高贵血统”的35岁以下的日耳曼人女仆,以防止出现混血的私生子女。抛弃魏玛共和国不歧视私生子女的法律而采取私生子女政策。对婚姻的审批极严,必须有日耳曼纯种的合格证明才准予登记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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