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
释义 | 1886年11月——12月由考茨基按恩格斯的指示执笔写成的,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这是恩格斯晚年的一篇重要的法学著作,它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1)不同历史时期与三种世界观相应的三种法律观。第一代是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宗教把世俗的封建国家制度神圣化,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与此相适应的中世纪的法律观,也就是神学法律观。其特点是法学成为神学的奴婢,教会信条成为法律的渊源。第二代是现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认为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与此相适应,资产阶级法律观的特点是:“这些法律准则不是从经济事实中产生的”,相反,是法律准则产生经济事实。由于平等化是商品交往形式的产物和要求,“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这种立足于“权利基础”的法学世界观,在反对封建的神学的世界观中曾经起过进步的作用。无产阶级也曾利用它作为自己的斗争武器,但无济于事。第三代是无产阶级为争取解放而寻求的新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表明,人们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学、宗教等等观念,归根到底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从历史发展的进程看,不同时代世界观的演变的总趋势是:从中世纪的神权—→资产阶级人权(核心是私有财产权)—→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主权。与此相适应,法律观的演变的总趋势是:封建的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法宣扬在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平等)—→社会主义的平等包括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2)任何阶级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而实际关系的不同决定了法权要求并不完全相同。资产阶级法学家门格尔歪曲马克思主义学说,把全部社会主义理论归结为三个简单的法学口号或三种基本权利,这就是:十足劳动收入权;生存权;劳动权。其实,马克思主义的侧重点是对特定时代的一定制度、占有方式、社会阶级产生的历史正当性的探讨,而对法权的考察是次要的。因为,法权始终只是某一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的反映。比如,劳动权固然重要,却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要求,是“初次概括无产阶级各种要求的笨拙公式”。门格尔用法学世界观的眼界来解释马克思主义新的世界观,只会流于极端的狭隘。但是;“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者拒绝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政党,如同一般任何政党那样,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而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因此,每个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历史上每个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都面临着艰巨的立法任务。但是,每个阶级的要求在社会和政治的改造进程中不断变化;在每个国家中,由于各自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这些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各个政党提出的法权要求,尽管最终目的完全一致,但在各个时代和各个民族中并不完全相同。它们是可变因素,并且有时重新修改。这种情况在不同国家和社会主义政党那里,都可以看到。“在进行这种修改时考虑到的是实际关系;相反,在现存的社会主义政党中还没有一个政党想到要从自己的纲领中造出一个新的法哲学来,就是在将来也不会想到要这样做。”即由于实际社会关系的不同,每个国家的法制不能不具有自己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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