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方法治观 |
释义 | 西方资产阶级关于法治问题基本观点的统称。早在古希腊,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法治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他们并没有对法治的含义作出一致的解释,而是根据其各自不同的政治主张,把法治作为专制制度的对立面,阐述其基本内容。洛克认为,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于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孟德斯鸠认为:法治意味着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卢梭则将法治同民主共和国等同起来,“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社会契约论》)。近代西方法治观与资产阶级民主有密切的联系。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和统治方法,其基本要求是普遍守法,这是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当代西方、法治问题仍为多数法学家所关注,但其确切含义依然不很清楚。它被认为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牛津法律大辞典》“法治”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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