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的婚姻法规。1931年7月通过。(1)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等。父母代订婚约,在法律上一概无效,无论男女得随时提出解除。(2)凡男子在18岁以上,女子在17岁以上,经双方同意自愿结婚者,婚姻登记处随时准其登记,自由结婚。(3)婚姻不满意时,男女双方都可提出离婚,向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离婚前夫妻所有财产平均分配,子女由双方负担。但女子怀胎期内和产后四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因离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提交法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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