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韩民国国会法 |
释义 | 1981年1月29日国会通过和施行。共15章1637条。主要内容: (1)国会实行单院制,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议长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须获在藉议员的过半数。议长的权限主要有:国会代表权、议事整理权、维护秩序权、事务监督权、临时会议公告权、议事日程的变更权、出席并在院内各委员会上发言的权利、国会议案的移送权、总统不公布法律时有权公布法律、旁听许可权。(2)议长、副议长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能兼职议员以外的职务。国会设务事处,协助议长、副议长处理国会的事务。国会预算独立。(3)议员任期4年,不得兼任如下职务: 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总统、宪法法院法官,各级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地方议会议员;政府投资机关的职员等。如果当选为议员前兼任上述职务便应在任期开始时辞职。议员的职权主要有:享有言论免责权和不逮捕特权;经在藉议员1/4以上的赞成有权要求召开临时国会;经20人以上赞成有权提出议案;有权向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提出质询;对议案的讨论权;在本会和委员会中有权参加表决;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时有权领取立法活动费、特别活动费、旅费等。主要义务有: 出席会议的义务;遵守有关议事规则和国会规则;不得妨碍其他议员的发言;服从议长的指挥。(4)国会委员会分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审查所管辖的议案和请愿。设有国会运营委员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外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经济科学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农水产委员会、商工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等。国会认为有特殊必要时可设立特别委员会,如预算特别委员会。(5)国会的运营内容主要包括:召集1年一次的定期会和临时会;国会议案的审议过程原则上公开;国会必须在议员1/4以上议员出席时才能开会。国会记载和保存会议录等。(6)国会权限主要有;有权要求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及政府委员出席国会;政府任免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时应通知国会;有权接受请愿书;为了调查国政的特定事项享有国政调查权;有权将弹劾追诉案移送至法制司法委员会调查;国会有权作出议决惩戒议员,种类有公开会议上的警告、公开会议上的道歉,国会30日以内停止出席会议。1981年4月和1983年11月对本法部分内容进行过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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