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韩民国国会议员选举法 |
释义 | 1981年1月29日国会通过、施行。共13章187条。主要内容: (1)凡年满20岁以上的国民享有选举权,年满25岁以上的国民享有被选举权。(2)议员的选区分地域选区和全国选区两种。地域选区考虑人口、行政区域、地方交通及其他条件后确定。一个选区选举议员2人。(3)设立投票区进行选举人登记,并制成选举人名单。地区议员侯选人自选举公告之日起5日以内向管辖地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申请登录,分2种情况:如果是政党推荐的侯选人须提交所属政党的推荐状;如果是无所属侯选人须得到本区域内选民500以上700以下有权者推荐。全国区侯选人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4)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举运动,主要包括:设立选举事务所和联系处;侯选人身份保障;宣传选举活动、发行选举公报;提出侯选人名单、举办演说会等。(5)投票程序包括:实行1人一票,保护投票秘密;投票时间为上午7时至下午6时,开票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场;地方选区中获得有效投票的多数者当选;全国选区议员由选举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决定当选人。(6)对选举效力有异议的投票人、政党或者侯选人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当选诉讼和选举无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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