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政治资金法1980年2月31日国会通过和施行。共34条。主要内容: (1)政党资金主要包括党费、后援金、寄附金、补助金、后援金的募集、有价证券等。(2)党费的内容和范围以总统令规定。对后援会的政治资金捐献以法律限制,如后援会必须登录。以下几种人或团体不能捐赠政治资金,主要有: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的团体;国家公共团体或依特别法规定的法人;拥有过半数株式企业的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劳动团体和宗教团体等。(3)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按照在国会中拥有议席的政党议席数分配政治资金。国家在预算范围内向政党支付补助金。(4)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对政党使用政治资金的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有权调查政党或其他后援会的财务情况,核实有关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