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群体诉讼 |
释义 | 又称代表人诉讼。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且无法共同进行诉讼时,用其代表人代表全体利害关系人起诉或应诉,法院对该诉讼的裁判效力及于全体利害关系人的诉讼。群体诉讼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以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诉讼;消费者保护诉讼;标准合同诉讼;证券交易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劳务诉讼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突飞猛进,社会经济关系日趋繁复,由同一或同类违法损害事实所引起的、损及众多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与日俱增。群体性纠纷一旦进入诉讼轨道,化为诉讼现实,就形成了群体诉讼。此类诉讼在许多方面都有别于共同诉讼,因而单纯的共同诉讼制度显然不敷使用,无法应付此类诉讼在诉讼程序方面所呈现的复杂局面。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有关群体诉讼制度的立法体制,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诉讼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包括选定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两种形式。参见〔选定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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