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鉴定结论 |
释义 | 又称“鉴定意见”。诉讼证据的一种。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司法机关指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鉴定结论须符合下列要求:只是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而不应就法律问题作出结论;不仅要叙述根据鉴定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还必须在分析研究这些事实基础上提出鉴别和判断的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在诉讼中,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是一种运用科学知识得出的意见,因此是诉讼中运用证据的重要手段。但也有可能发生错误,因此,应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人民法院对需要鉴定的行政诉讼证据,应以法定鉴定部门为主,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由指定鉴定部门鉴定。行政诉讼中的鉴定结论主要有: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物理鉴定、化学鉴定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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