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外汇安排bridge foreign exchange arrangement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14条规定的外汇制度。这种安排仅适用于在加入基金组织时实行外汇管制的成员国。《协定》第14条规定,这些成员国可以根据需要保持或继续其外汇管制制度,但有义务在条件改善时改采《协定》第8条规定的外汇制度,即自由兑换制度。因而,它是临时性的制度,目的在于给予有关成员国一段时间使其外汇制度符合《协定》的规定。因此,任何已经实行第8条规定的外汇制度的成员国不得改而采取第14条的过渡性安排。在加入基金组织时,每一成员国均须通知基金组织其将实行的外汇制度。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实行的外汇管制提出报告并有权向有关成员国表达其对外汇管制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