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公证行为或拒绝实施公证行为的申诉 |
释义 | 苏联法院审理对公证行为或拒绝实施公证行为申诉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实施公证行为或者拒绝实施公证行为是不正确的,有权就此向国家公证处,区、市、镇、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在对公证机关拒绝实施某种公证行为向法院提出申诉时,审判员应当要求申诉人提出公证机关的书面拒绝材料。申诉状须从申诉人开始得知公证机关实施公证行为或拒绝实施公证行为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在案件审理中,国家公证员或其他实施被申诉的公证行为或拒绝实施公证行为的公职人员,都要参加诉讼。在法院作出满足申诉的判决后,已实施的公证行为即应撤销,或者责令公证机关必须实施某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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