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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
释义

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

1951年1月12日政务院发布。共8条。主要内容有:(1)在政务院已经发布的指示与办法中所规定的失业知识分子以外,还有其他失业知识分子的处理问题亦应予以适当的解决,特补发此补充指示。(2)今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基本方针,应当是经过训练或其他方式,帮助他们获得或增加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和技能。尽可能吸收他们参加国家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各种实际工作。(3)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范围如下:凡程度在高中毕业以上或相当于高中毕业以上,曾有职业而目前失业者,或迄今未获得职业者;具有相当学识并在地方上有相当声望的人士,愿为人民服务,但因年老或身体衰弱,现在不能担任辛劳工作而无法生活者。但少数知识分子堕落成为特务、恶霸及曾在蒋匪帮统治时期犯有反对人民的严重罪恶者,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4)对上述属于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失业知识分子,可依照下列各款斟酌处理(其中有一部分失业知识分子其条件符合于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3条所规定者,应仍由各地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依照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并参照下列各款处理):各地人民革命大学或同样性质之学校,应规定一定名额吸收适当的失业知识分子入学,经过学习后尽可能分配他们参加工作或作其他适当处理;各地缺乏工作人员之政府部门,应计划举办各种专业训练,吸收失业知识分子给予训练后分配其参加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在开展工农教育及识字教育工作中,可招考失业知识分子担任文化教员及其他适当工作,其他建设工作(如合作、水利等)需要知识分子干部者亦可用同样方式吸收之;为便于调整一些地方缺乏知识分子而另一些地方知识分子失业的现象,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遇有缺乏知识分子情况时,应将所缺知识分子的种类和数目层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以便适当调配。(5)对上述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的少数知识分子,应由各省、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办法,吸收他们参加工作。(6)处理失业知识分子工作,中央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会同人事部、内务部、劳动部等有关机关计划指导之;大行政区、省、市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市人民政府依当地情况指定适当机关计划指导之。《补充指示》的发布,对于解放初期积极增进各种失业知识分子就业的机会和条件,并逐步助其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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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