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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分离情况下的继承
释义

国家分离情况下的继承succession in case of stateseparation

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从该国分出而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国家或为另一个或几个国家所合并时所发生的继承。部分领土被分离的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但对分离领土停止行使主权或进行统治,由他国取而代之,从而发生局部性的国家继承。在这种部分继承关系中,丧失分离领土的国家为被继承国,在分离领土上建立起来的新国家或分离领土所并入的其他现有国家则为继承国。按照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在国家部分领土分离而被继承国继续存在的场合,在国家继承之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原则上继续对各继承国有效,而在国家继承之日仅对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仅对该领土所构成的继承国继续有效(第34条第1项)。但是,如果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将根本改变条约的履行条件,则不能认为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如果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则按该协议来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第34条第2项)。被继承国的部分领土分离后,国家继承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在原则上继续对被继承国被分离后的其余领土有效,除非有以下任一情形:
❶被继承国、继承国和其他缔约国之间另有协议;
❷条约仅同被继承国被分离的领土(即继承国所占有的领土)有关;
❸条约对被继承国剩余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将根本改变条约的履行条件(第35条)。在条约以外的事项上,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对国家分离情况下的部分继承问题也作了详细的规定。领土被分离国的国家财产,其转属问题,一般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协商解决;如果没有协议,位于分离领土之内的被继承国不动产以及同被继承国原先对分离领土所进行的活动有关联的被继承国动产,则原则上应当转属分离后的各有关继承国,被继承国的其他国家动产,则按公平的比例转属分离后的各继承国(第17条)。关于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其中那些为正常管理分离领土所必要的部分和那些直接关涉该领土的部分,原则上应当转属继承国,除非被继承国与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但这种协定不得侵犯有关国家人民的发展权以及他们取得关于其历史和文化遗产的资料和信息的权利(第30条)。关于领土被分离国的国家债务,其转属问题首先应当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通过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参照按公平比例原则解决,同时应考虑到继承国所继承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与该项国家债务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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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