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公告送达 |
释义 | 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以张贴、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应由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保管应送达的法律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行政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期限,一般由公告注明,人民法院的公告送达期限,一般从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这是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限,必须在公告中写明。公告送达方式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即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所在处所;(2)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对于公告送达起诉书的,若被告未应诉,人民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并交代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实行公告送达,应当将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经过,制作笔录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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