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占有 |
释义 | 罗马possessio占有是罗马法学长期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其概念、实质、理论上至今尚未有一致的意见。另外,罗马早期的“市民法占有” (possessiocivilis)和后来的“万民法占有”或“自然占有”(possessionaturatis)的内涵也不尽相同。乌尔比安的观点是:“占有须同所有区别开来,因为事实也许是,一个占有人并非所有人,而另一个人是所有人却并非占有人。当然也许占有人就是所有人”。罗马时代的大法学家保罗斯曾给占有下了定义:我们通过握有和意思取得占有,而不是单凭意思或握有“取得占有”。保罗斯的定义规定了占有的两个要素,即心素和体素。占有一般是行为人为其本人而对于实体物的权利。占有的内涵较少:所有权必然包括占有权,但又不一定永远不可分离。罗马法起初一直把占有视若事实,而否认其为权利。但到了后古典法时,开始有人认为占有也是一种权利。占有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心素和体系,这一理论至今仍是民法占有理论的基础。罗马法中占有分为:占有(possessio)、市民法占有(possessiocivilis)、自然占有(possessio naturalis)、准占有(quasipossessi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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