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金制度 |
释义 | 又称“财产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参见[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取保候审(参见[取保候审])方式。保证金制度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保证金由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是货币。对于采取保证金方式担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监视居住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但是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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