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再审程序 |
释义 | 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因其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引起再审程序的途径有3:(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于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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