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州郡县制 |
释义 | 中国东汉、三国至隋统一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在京师附近地区外分境内为13个州部,从此州便成为地方行政区域。武帝所置13个州为:冀、并、幽、兖、徐、青、扬、荆、豫、益、梁、交12个州,各为一部,加以三辅、三河、弘农领于司隶校尉为一部,合计13个州部。州置刺史。东汉末,刺史权力扩大,由监察官变为拥有实权的地方行政长官。部也由监察区变成地方行政区。东汉末,州始成为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并从而形成了州、郡、县3级地方制度。历魏晋南北朝不改。隋废郡存州,旋改州为郡。唐复改郡为州。宋属于路,元属于路或府,明清时属于府,其不属于府而属于省的,则称为直隶州。州置刺史1人,其职掌为刺举不法,巡行各郡,省察治状、断治冤狱。北魏前期置刺史3人,用品第六者,其中宗室1人,异姓2人。孝文以后,遂同汉制。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刺史多兼领军权,都督诸州军事,遂加将军衔。刺史拥有处死2000石以下官吏的大权。为防止刺史权势过重,危及中央集权,皇帝经常派皇室子弟或亲信担任刺史。州之属官建制,各朝大体相同。大抵有别驾、治中从事、诸曹从事、诸部从事、主薄、门亭长、录事、记室书佐、诸曹佐等。自东汉以来,在州及县之间,还有郡。州领郡,郡领县。郡设太守,郡太守也领有兵权,加将军称号。县设县令。经过三国、晋及南北朝,由于州的滥设,州领郡的数目也逐渐减少,于是产生两个结果:一是州上设官。州的面积缩小,州数增多,中央政府一时不便号令,特别是国家遇有军事上政治上需采取大规模措施时,遂不得不于州上设官。二是州官牧民。两汉时州官的职责是监督郡守,并无直接亲民。梁以后诸州分化,辖区日小。国家为省官计,令刺史兼郡过、县令,于是刺史成了牧民之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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