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巡回区 |
释义 | 英circuits为便于巡回审判而划分的地域单位。在英国,自12世纪起,便有定期派遣高层次法院法官到各郡审理民刑事案件的惯例。1873年的《司法法》确定了7个巡回区。1971年,随着对巡回法院的整顿,又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划分为6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都有1位巡回执行官。6个巡回区是,米德兰和牛津区、东北区,北方区,东南区、威尔士和切斯特区以及西方区。每个巡回区都有2名高等法院法官受命担任主审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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