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院体系States Court System美国各州都有独立的法院体系,多数州实行三级制。各州各级法院的名称极不一致,有些法院的管辖也不甚明确。按法院的职能和实际地位可以分为初级、中级上诉和最高法院。 ❶州初级法院。州初级法院是受理辖区内初审案件的法院。按管辖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有限管辖法院(court of limited ju-risdiction)和一般管辖初审法院(a trial court of generaljurisdiction)。有限管辖法院的权限,只限于受理本辖区内甚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微额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或者某类专门案件。属于这类初级法院的有:设于县级的县法院,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州都设县法院;设于村、镇的治安法院,但不是各州都设;设于城区的专门法院,如警察法院、交通法院、小额赔偿法院、遗嘱法院、未成年人法院等。其中有些法院的诉讼程序很不正规,只有说明当事人身份、律师姓名和案件处理结果的材料,别无其它记录,所以也有称“无记录法院”的。败诉的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向一般管辖初审法院提出“上诉”。一般管辖初审法院,通常称为“地区法院”,也有称为“巡回法院”、“高级法院”的。一般设于地区,每区设1所。其权限为:对初审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对不服有限管辖法院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有重新审判权,没有一般上诉含义的复审权;某些州有复审某些行政机关裁决的权力。一般管辖初审法院审判案件实行正规的诉讼程序,诉讼各阶段都有详细记录,所以也有称“记录法院”(court of record)的。法官都受过法律训练。实行由1名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审判组织审理案件。芝加哥市将全市的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合并成统一的市法院,下设各法庭,配备法官30余人。现已有若干城市采纳这种统一法院体制的模式。 ❷州中级上诉法院。实行三级制的州都设中级上诉法院,受理不服一般管辖初审法院的裁决而上诉的案件。有些州,中级上诉法院只受理不很严重的上诉案件,严重的案件,可由在初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直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每州至少设1所中级上诉法院,大州可设几所。 ❸州最高法院。凡实行二级制或二级以上的州,都设1所最高法院作为本州的终审法院。其权限为:受理州政府为当事人的特别初审案件;受理不服本州初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某些裁决的上诉案件;受理州法律违反州宪法的案件,具有解释州宪法的权力;颁发特别令以指导下级法院的诉讼活动。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一般是终审的,但涉及联邦宪法和法律者,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或申请调卷令复审。各州最高法院配备法官5至9人不等,多数由选举产生,但也有任命的;有的有任职期限,有的是终身职。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一般仿效联邦最高法院汇编成册发至本州下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