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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驻外使馆的公证
释义

驻外使馆的公证

外交、领事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国外的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经审查认为无疑义的,出具证明文书,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这种证明文书主要在国内使用。它是涉外公证中的一个方面。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和涉外公证实践,华侨及外籍华人申请公证在我国内使用的文书,使、领馆均可受理;外国人申请公证的,一般由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华侨、外籍华人申请拟在当地使用的公证文件,一方面要考虑驻在国对外国使、领馆出具的公证文书是否承认,另一方面要看其内容与我国及驻在国的法律、政策有无抵触,慎重决定是否办理。目前使、领馆受理的公证业务大部分是转交国内有关地方公证机关审核办理。使、领馆直接办理的公证业务有以下几种:<1>在我国内使用的有关委托、继承权等方面的公证文书;<2>我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证书未附译文时协助翻译,并办理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3>根据驻在国的其他情况办理 一些业务。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多数国家均予以承认。但有些国家如阿根廷,法律规定只接受当事人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不接受使、领馆的公证。有的国家如法国,接受使、领馆的公证书后,还需转我外交部核实确认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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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