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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务院
释义

政务院

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和政务委员若干人及秘书长1人组成。政务委员可以兼任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部部长。部长或主任委员如果不由政务委员兼任,不是政务院组成人员。总理主持全院工作,召集政务会议,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执行职务。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下设4个委员会和30个部、委、院、署、行,分管各方面行政事务。主要职权:颁发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统一指导所属部门的工作;领导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后,被撤销。
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及其他成员组成。对最高人民会议、共和国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总理经共和国主席提名,由最高人民会议选举和罢免。政务院召集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政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由总理任命的政务院成员组成。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国家管理工作中的新的重要问题,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由政务院全体会议委托的问题。主要任务和职权:领导各部、政务院直属机关和地方行政委员会的工作;设立和撤销政务院直属机关;制定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执行措施;编制并执行国家预算;组织、管理工业、农业、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建设、运输、邮电、国土管理、城市管理、科学、教育、文化和保健等事业;采取巩固货币制度和银行制度的措施;同外国签定条约,进行对外工作;进行人民武装力量建设工作;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撤销国家管理机关同政务院决议和指示相抵触的决议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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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