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塞勒姆案 |
释义 | Salem Case美国和埃及设立的仲裁法庭作出裁决的案件。塞勒姆于1883年出生于埃及,其父为波斯人。1903年,塞勒姆移民美国并于1908年加入美国国籍。1918年,他在埃及法院受到刑事起诉,并对起诉当局交存了某些文件。后来他以具有美国国籍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的理由获得中止了对他的刑事起诉,但未能取回他所交存的文件。他便根据埃及领事裁判权向美埃的混合法院起诉,要求埃及赔偿刑事起诉对他的损害并要求取回他所交存的文件,但被混合法院拒绝。1931年1月20日,美国和埃及签订仲裁协定,该仲裁法庭裁断埃及政府是否应对塞勒姆所受的待遇负赔偿责任。仲裁法庭由德国最高法院院长西蒙斯和巴达维·帕夏(埃及)、弗列德·尼尔森(美国)三名仲裁员组成,于1932年作出裁决,裁定埃及政府不用对塞勒姆承担赔偿责任:(1)塞勒姆没有以欺诈手段取得美国国籍,其美国公民身份无可置疑。当他加入美国国籍时他是波斯公民,其波斯国籍没有改变,他具有波斯和美国两国国籍。作为第三国,埃及无权支持其波斯国籍而反对其美国国籍,美国有权为塞勒姆行使外交保护;(2)虽然塞勒姆已用尽当地救济措施,但在按照埃及领事裁判权制度设立的混合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子中没有完全排除外交保护权。在塞勒姆取得美国国籍之后,埃及仍可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埃及对此和对混合法院诉讼中某些不足以构成拒绝司法的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由于混合法院具有部分的国际性,埃及对该法院的行为所负的责任比对纯粹埃及法院的责任较为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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